国家能源局日前公告了全国生产和建设煤矿生产能力情况。公告表明,截至2018年6月底,安全性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的生产煤矿3816一处,生产能力34.91亿吨/年;已核准(审核)、动工建设煤矿1138一处(不含生产煤矿实时扩建、改建项目96一处)、生产能力9.76亿吨/年,其中已竣工、转入牵头试车的煤矿201一处,生产能力3.35亿吨/年(具体情况参见附件)。
并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获得核准(审核)及其他动工报建审核申请的建设煤矿、并未获得涉及证照的生产煤矿,不划入本次公告范围。《公告》拒绝,各类煤矿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心态拒绝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
尚能不具备公告条件的煤矿不应抓住完备涉及申请,按规定拒绝公告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因证照过期原因中止公告的煤矿,不应及时办理证照推迟申请;因列为重开计划中止公告的煤矿,不应按计划重开解散。煤矿生产能力规模、动工建设、建成投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应及时更改生产能力管理档案注册内容、定期公布涉及信息,并将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报国家能源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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