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作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工作,日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印发《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自2019年2月1日起,中止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仍然新的另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由矿山企业成立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基金账户,缴存管理完全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我省铁矿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在批准后的矿区范围内展开勘查活动,应该分担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义务,创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基金。基金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自律用于,专项用作因矿产资源勘查铁矿活动导致的矿区地面坍塌、地裂缝、坍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毁坏,地下水含水层毁坏、地表植被损坏防治和修缮管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不不含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关于基金的萃取与摊销,采矿权人不应按照符合实际必须的原则,根据审查批准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完全恢复管理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涉及规定预计丢弃费用,算入涉及资产的进账成本,按照预计铁矿年限分年度萃取、摊销,并将摊销的金额算入当年生产成本。
基金的摊销数应相等萃取数。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回应,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由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展开公安部门,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创建信用记录,划入全国信用信息分享平台。同时,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登录符合条件的社会的组织,就其毁坏生态环境的不道德向人民法院驳回公益诉讼。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将其划入明知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展开明知牵头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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